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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津政发[1988]25号
颁布时间:1988-03-09
1988年3月9日 津政发[1988]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现转发 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 〔1987〕111号)精神,为解决天津市严重缺电和办电资金不足的问题,决定 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征收的范围是:凡由天津市电力局供电并收取电费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在津企 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及河北省任丘、青县等地企业),均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交纳。 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征收二分钱。 三、征收办法 天津市计委委托天津市电力局随电费一并收取,单开收据。按月结算。实行“趸 售用电”的县和由天津市供电并收取电费的河北省任丘、青县等地区,由当地供电部 门随电费收取后,按月上交天津市电力局。天津市电力局按月统一划拨给天津市电力 开发公司的专立帐户。 四、征收的组织领导 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由天津市计委统一组织,各区、县、局及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征 收。 五、资金的使用与电量分配 电力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由天津市计委统筹安排,全部用于电力建设。“七五” 后三年,主要用于国家已批准的军粮城电厂、发电一厂、杨柳青电厂等项目。 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年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 回的本、息、利,再投入电力建设。 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电厂,其所发电量由天津市计委统一分配。 六、资金的监督管理 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按照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电部制订的电力建设 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办法执行,并纳入审计范围。对已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按国 家规定实行多退少补。 天津市电力局按月向天津市计委报送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结算、划拨情况及报 表。于每月二十日前将上月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划拨给天津市电力开发公司。天津 市电力开发公司按月向天津市计委报送电力建设资金的收支、使用、结存情况及报表。 天津市计委每年向国家计委、水电部报送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计划,每半 年报告一次征收、使用、结存情况。 七、税收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文件规定,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八、征收时间 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时间,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一九九六年以后是否继续征收,根据国家规定和天津市实际情况再定。 九、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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