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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暂行规定》
津政发[1994]44号
颁布时间:1994-08-25
1994年8月25日 津政发[1994]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暂行规定》, 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暂行规定 为了支持和鼓励承租使用公产非住宅房屋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自筹资金 改造扩建公产房屋,进一步搞活存量房地产,有利企业嫁接改造,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本着产权关系明晰,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现就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 宅房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改造扩建公产房屋的,新房建成后,其新增建筑面积的房 屋产权可归使用单位所有,原公产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仍为政府所有。房管部门与使 用单位应本着产权明晰,便于管理的原则,协商划定各自房屋产权的部位与界限。 使用单位对新增建筑面积的房屋不主张拥有产权的,房管部门应免收其一定年限 的租金。 二、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原拆原建公产房屋的,房管部门免收其一定年限的租金; 房管部门与使用单位共同投资的,按新建房屋租金标准计租,并适当免收使用单位的 租金。 三、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在其使用的公产房屋院内新建房屋的,要经房管部门同意, 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使用单位改造扩建公产房屋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房管部门可将公 产房屋出售给使用单位,或由房产经营单位采取以房屋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投 资改造。其房屋价格要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五、使用单位招商引资改造扩建公产房屋的,新房建成后,原有公产房屋建筑面 积的产权为政府所有。新增建筑面积的房屋产权归属,由房管部门、使用单位和投资 单位本着互利的原则共同协商议定。 六、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对公产房屋进行内外装饰和装修的,其房屋的计租等级不 变。使用单位装修房屋,要经房管部门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方可施工。 七、按本规定办理后形成的同幢异产房屋,使用单位转让其享有产权的房屋时,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在同等条件下,房管部门可优先收购。 八、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房屋,要事先与房管部门签订书面协议。 九、实行免租期间,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合理使用房屋,并负责房屋的维修养护。 十、使用单位投资或引资改造扩建公产非住宅房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规 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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