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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四部门《关于解困房建设和销售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94-07-29

     1994年7月29日 津政发[199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物价局、房改办、解困办《关于解困房建设和 销售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解困房建设是市人民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确保在2000 年以前实现住房小康水平的重要举措。加快住房解困是全社会的任务。市建委、房改 办、解困办要抓紧制定规划,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解困房的建设,有关部门要积 极给予支持。 解困房建设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解困房的售价,每年由市物价局、房改办研究审 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现阶段建设的解困房主要用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 以下和婚后5年无房的特困户的住房问题。随着住房解困工作的不断发展,新的住房 特困户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再行确定。解困房建设计划,由市建委审批。     关于解困房建设和销售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为加快解困房建设步伐,降低解困房造价,鼓励住房特困户和职工所在单位购买 解困房,解困房建设和销售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解困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经规划部门批准,区、县局(含局级单位), 可用本地区、本系统闲置土地建设解困房。 二、解困房建设,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居民购买的居住用解 困房免征房产税。住房特困户购买解困房应照章缴纳契税,确有困难的,可经区、县 财政部门审核,酌情予以减免。 三、成片建设的解困房小区的区外市政配套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区内配 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免交住宅建设配套费。零星插建的建筑面积在1万 平方米以下的解困房,减半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 四、解困房建设免交供热保证金、节水押金、排水押金、开工证押金;免交自然 污染代扫费、征地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开发企业管理费、结建人 防工程易地再建费、代办测绘费、招标管理费、自来水增容费、住宅气源发展基金、 非住宅煤气增容基金、墙改基金、供热管理费、海光寺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集 资工程费等收费;减半交纳高低压供电方案设计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费、占道 费、锅炉检验费、新菜田开发基金、绿化设计费、商品房登记费等。 五、按规划成片建设的解困房小区中的经营性配套公建,建设单位可有偿出让或 出租,其收入用于冲减解困房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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