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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发展我市棉花生产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0]128号
颁布时间:1990-09-19
1990年9月19日 津政发[1990]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关于发展我市棉花生产几项政策规定》,现转 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发展我市棉花生产几项政策规定 近几年,我市棉花供应矛盾日益突出。全市纺棉、絮棉及其他工业用棉年需约二 百二十万担以上,而国家计划调入的棉花仅占总需求量的三分之二。为了解决缺口, 每年不得不花大量外汇进口用棉。棉花资源的紧缺,直接影响了纺织工业的生产和效 益。 我市郊县棉花生产,一九八四年曾达到种植面积五十七点三万亩,总产六十五点 八万担,收购六十万担的好水平。以后由于国家棉花政策变动,种棉效益下降,棉农 生产积极性受挫,因而棉花生产跌入低谷,一九八九年我市棉花总产二十二万担,收 购十一万担。为了鼓励郊县发展棉花生产,支援城市纺织工业,体现城乡一体化协调 发展,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0)1号通知明确的“各地如有力量,可以适当 增加供应一些平价口粮和农业生产资料,但不得折价计入收购价格和调拨供应价格” 的精神,在国务院提出的一九九○年新棉上市收购价由每担二百三十六点四二元,调 整为每担三百元的基础上,特制定我市发展棉花生产的几项政策规定: 一、继续实行棉肥、棉(柴)油挂钩。每收购一担棉花奖售平价肥一百四十斤 (国家七十斤,地方七十斤),并参照毗邻地区情况,柴油由原奖售五斤,提高到十 斤(国家五斤,地方五斤),从国家给天津的包干化肥和平价柴油中安排。此外,对 棉田需用的农药、农膜,给予优先安排和供应。 二、对新发展的棉区,经当地农林部门核实和县政府批准,可以提前供应50% 的垫底化肥,价格按市综合价计算。 三、恢复棉、粮挂钩的奖励政策。一九八五年以前我市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曾实行 斤棉斤粮的奖售办法,效果很好,应当恢复。可由奖售实物变为兑现粮食的平议价差 额,即每交售一担棉,兑现二十六元。此项费用由纺织工业内部合理负担,如涉及内 部供纱价变动,由市物价局、纺织局共同研究解决。 四、实行交棉与供棉挂钩。为了发挥产棉县的积极性,对各县的联办纱厂,采取 棉花供应与收购挂起钩来的办法。首先确定市对县的供棉包干基数,一九九○年暂定 二十万担,今后根据资源一年一定,以鼓励各县地产棉,多产、多交、多留。对同市 纺织局有联办纱厂的县,交售的地产棉全额返给县。武清县交售的棉花,由市纺织局 按议定意见安排。 各县用上述资源生产的棉纱,可定个比例留一点给县,具体的留纱比例,由市纺 织局同产棉县商定。 五、提高棉花技术改进费。由原每担三角,调整到每担一元。此项技改费30% 留给供销社,70%交市县农林部门,都要用于棉花的技术改进和推广。 六、市场絮棉供应,由市供销社负责从国家给天津的包干棉和郊县交售的地产棉 总资源中统筹安排。 七、斤棉斤粮差价款的发放,由收购部门负责,一是不能体现到收购价上,二是 要在当年棉花收购基本结束后,另行兑现。 八、商业收购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不能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要千方百计 方便棉农交售,切实防止地产棉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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