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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交委《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
津政发[1990]105号
颁布时间:1990-08-14
1990年8月14日 津政发[1990]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 解决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混乱问题,切实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把计划经 济与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而保证我市道路货物运输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 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强化道路运输的计划管理。 在道路货物运输管理中,建立计划经济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主要体现 在搞好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个层次的结合上。凡是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抢险救灾和军需运输,以及关系全市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实行指令性计划运输。 指令性计划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给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局),由道路运输主管部 门合理分配,实行责任运输,并监督完成。凡取得营业性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包括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性运输车队,均有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义务。接受指令性运输计 划的单位,必须服从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 凡进出港站的集散货物、大宗货物(定量标准另定)、班车货物运输,实行指导 性计划运输(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自货自运除外)。指导性计划范围内的运输, 由港站、物资集散点、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承运单位和托运单位建立联合办公机构 (其中港站的联合办公机构由市交委组织),协调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在承、托运双 方进行双向选择的前提下,纳入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对运力运量进行协调 平衡。在优先安排交通部门运输企业承运的同时,可以组织取得营业性运输资格的其 他运输企业参加运输。要按照《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通 知》(〔86〕交公路字901号)组织推动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运输合同 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托运双方要密切配合,提高计划的兑现率。 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以外的物资运输,列为市场调节范围。属于市场调节范 围内的运输,承、托运双方直接见面、公开交易。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本着方便承、 托运双方的原则,建立有形交易场所,并对运输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以利公开 进行平等交易。 二、加强对重点工程物资、特种物资和跨省市长途货物运输的组织管理。 鉴于重点工程物资、特种物资和跨省市长途货物运输的特殊性,需要重点加强组 织和管理。 国家和市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分为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的建设项目和通过 招标、投标进行建设的项目两类。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的建设项目的物资运输, 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对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者在进行 物资运输转包时,授权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参与招标和投标工作,负责对招标者的标的 和投标者资格进行审查,保证招标者的标的符合运输政策和法规,督促中标者按标书 落实运输任务,并监督、检查中标者的运输经营行为。 特种物资(包括超限大型物资、危险品等)的道路运输,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统 一组织管理,推行专业化运输。其中在组织特殊超限物资的运输时,要主动与各有关 部门联系,以取得支持与配合,必要时由市交委出面进行协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 人,不得私自受理和承运上述特种物资。 目前跨省市长途公路货物运输空驶严重,浪费运力和能源,应加强管理。为提高 长途货运的社会综合经济效益,长途公路运输,原则上由交通部门运输企业承担。道 路运输主管部门要组建跨省市长途公路货运配载服务机构,并与兄弟省市联网联线, 相互组织回程配载运输;要制订跨省市长途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整顿运输经营行为,努力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整顿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是治理整顿运输市场的重点。整顿范围包括在我市从事道 路货物运输、装卸、搬倒、起重、打包和运输服务(不含联运服务)的所有企事业单 位。整顿的主要内容是: (一)以行贿受贿、收授回扣和其他不正当手段争揽货源,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 (二)无照经营和“公挂私”、“私挂公”的运输经营行为; (三)以各种形式垄断、倒卖货源和运力,划地为牢,居间盘剥,强行装卸,非 法牟利等各种欺行霸市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规定,乱涨价、滥收费和其他损害货主、用户利益的行为; (五)不使用规定的票据,以各种手段偷漏税金和各种规费的行为; (六)伪造、倒卖票证,侵吞运费等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区域,擅自超范围、超区域经营以及其他各种扰乱 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违反安全法规和操作规程,野蛮装卸,不顾运输质量以及偷盗承运物资的 行为; (九)服务态度恶劣,刁难货主、车主以及粗暴待客等不讲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上述各种违纪违法的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认真查处,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触犯刑律的,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对重大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处理,以起到震慑作用。通过整顿经营行 为,保护正当竞争,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市场 风气。 以上意见,由市交委和交通局负责组织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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