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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0]38号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津国税流[2000]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稽查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卫生机 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按天津市国家税务 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 4号)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4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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