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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 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0]415号 颁布时间:2000-07-26

     2000年7月26日 津价房地[2000]415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下放部 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物价局管理的范围   (一)市、区县房管局、规划(土地)局、建委系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房地产评估收费,津房置换连锁店收费,公有房屋置换收费。 (二)三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自管的住房置换收费、房地 产评估收费、商品房销售代理收费。   (三)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 二、区、县物价局管理的范围 除市管范围以外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 三、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物价局管理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物价局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许可证》时,应由房地产中介 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市房管局《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填写《申领收费许可证登记表》、《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表》各一份 (附表1、2)。 (三)区、县物价局填写《天津市区县物价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审批表》(附 表3)。审批合格后,颁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四、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统计工作,各区、县物价局颁发经营性《收费 许可证》后七日内,将《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表》、《天津市区县物价局房地 产中介服务收费审批表》报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 五、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表一、申领《收费许可证》登记表    表二、《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表》  表三、《天津市区县物价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审批表》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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