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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批转市经协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内开放环境为外地投资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9]65号颁布时间:1999-09-30

         1999年9月30日 津政发[1999]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协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内开放环境为外地投资服务试行办 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内开放环境为外地投资服务试行办法   一、为充分发挥我市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的作用和区位优势,不断完善天津的投 资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国,吸引国内更多的投资者来津发展,真正把天津建设成为现 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外地投资者不分其所有制形式,不计其规模大小,不论采取何种投资方式, 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外地投资者采取各种形式在天津兴办实体,特别是开发建设基础设施项 目、工农业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和第三产业项目。   四、鼓励外地投资者在津开展企业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 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   五、鼓励外地投资者在津联合或参与兴办全国性或区域性商品交易市场、生产要 素市场及各类流通性市场,建设现代化商业服务设施,共同举办内外贸商品大型展销 交易活动,开展联销、联营,发展物资商品配送中心。   六、鼓励国内金融机构来津独立或联合建立金融、证券机构。   七、鼓励国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来津设立科研开发机构、投资高 新技术研究机构及联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鼓励以科研成果参股,发展科、工、贸、 农相结合的股份制企业和产、学、研联合体。   八、鼓励国家部委、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地区和单位在天津建立办 事机构。   九、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天津市对口帮扶地区来津投资 设立"窗口"兴办实体的,按本市有关优惠政策,特事特办。   十、凡符合天津市经济发展规划要求的外地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的办 法,在立项、用地、能源和水、电、气配套供应等方面提供方便。   十一、外地来津新办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所得税的征收,比照我市组建和发展大 型企业集团的税收政策执行。在其开业经营和项目投资中涉及的部分收费,由有关部 门酌情给予减免。   十二、外地来津投资者在我市购建自用办公房及购买商品房的,房产契税按我市 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十三、外地来津投资者在津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涉及国家垄断、社会安全、人民健康的以及知识技术密集度较高的行业需依法审 查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再设置其他附加规定。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大企业或企业 集团,可冠原隶属企业字号,也可不反映行业特点,要求免冠地域名的,向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申请,由其代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十四、外地投资者与外商在津合作投资,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的投资行业,外商 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可享受我市对内资或外资企业的优 惠政策。   十五、外地在津投资者的高新技术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申请使用我市设立 的各类投资、科研、经营基金(专项资金);凡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经 批准可享受我市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六、外地投资者在津投资办企业需要扩大再生产的,不论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 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外地来津投资人员,可按我市有关规定申办蓝印户口,蓝印户口人员与我 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十八、外地来津投资者从外省市引进、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 及虽没有职称但确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报蓝印户 口;需要引进海外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申请立项、经费资助、有偿使用经费和贴 息贷款等方面,与本市企业引进海外留学生和外国专家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外地在津投资者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我市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可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向本市职称管理部门申请评定(考试)相应中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职工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我市 劳动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   二十、外地在津投资者的子女需要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我市区、县教育部 门办理手续,安排在就近对口学校借读;合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我市参加报考中 央部属院校;其中持有蓝印户口的考生还可报考我市对外省市招生的天津地方院校。   二十一、对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外地投资企业及经营者和职工, 可参与我市各级先进单位和劳动模范的评选活动。   二十二、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外地在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对妨碍企业正常经营 活动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以执法为名吃拿卡要者,有关部门 要及时批评、教育,反映强烈、影响极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 法律责任。   二十三、外地在津企业应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依法运作,按时向有关部 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情况。对外地来津投资者发生的经济、民事纠纷,各级经济协作部 门应积极帮助协商、调解。   二十四、本市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注重利用内资与注重利用外资摆 在同等地位,对投资者一视同仁,依法进行指导、监督,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其合法 权益。   二十五、外地来津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市内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 级管理、高效服务的原则,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简化手续,减少程序,做好内联项 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二十六、外地投资企业需购买国家控购物品时,可由所在地主管部门或经济协作 办公室协助向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申请办理。   二十七、全市各级经济协作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开展经济联合和国内招商工作的主 管部门,要全力搞好为外地投资企业服务的工作。对外地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各有关 部门要积极予以答复,各级经协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建立重大疑难问题专报制度。   二十八、本办法由市经协办组织实施,并对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市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也可依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本地区扩大对内开放的优惠办法,并报市政府经协办备案。   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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