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1999]323号
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津劳局[1999]323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津政发【1994】95号)的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的6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 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90元、小时1.70元调整为月350元、小 时2.00元。 蓟县、静海县、宝坻县、武清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80元、小时1. 60元调整为月340元、小时1.95元。 二、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 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执行。
上一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