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1999]323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津劳局[1999]323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津政发【1994】95号)的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的6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 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90元、小时1.70元调整为月350元、小 时2.00元。 蓟县、静海县、宝坻县、武清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80元、小时1. 60元调整为月340元、小时1.95元。 二、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 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执行。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