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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1999]324号
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津劳局[1999]324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12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五部门的6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 9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全市国有企业中,已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 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均列入调整范围。 二、调整的标准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342.3元调整为进中心第1-12个月435. 5元;第13-24个月为420.5元;第25-36个月为405.5元。其中 基本生活费由235元调整为进中心第1-12个月为306元;第13-24个月 为291元;第25-36个月为276元,养老保险由75.4元调整为91元, 失业保险由8.7元调整为10.5元,医疗保险由23.2元调整为28元。 三、要求和安排 1、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此次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 准的重要性及深远意义,把这项工作同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广泛、 深入地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下岗职工的关怀。 2、千方百计筹集资金,除市支持解决的部分外,需要企业自筹的要想方设法筹 措,确保自筹到位。 3、各级各部门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责任到人,抓好落实,做好监督检查工 作,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市再就业服务指导 中心开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督电话,号码为:23138545。各区、县、 委、局(总公司)也要相应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对下岗职工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核查、 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向下岗职工讲清调整后的保障标准,并在9月15日 前将补发的资金发放到下岗职工手中。对调标资金发放情况,在企业内要张榜公布。 5、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财社【1999】9号文件,管好、用好保 障资金。对违规使用保障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把落实调标工作情况同市支持资金挂钩。从10月份开始,市将组织对调标 工作的检查,对没按时足额补发的及未张榜公布的,将相应减少市支持资金的拨付。 四、城镇集体企业参照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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