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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十条渠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劳力[1999]123号
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津劳力[1999]123号 各区、县,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好再就业工程,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根据我市九九 年再就业任务,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十条渠道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 各单位结合各自再就业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十条渠道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好再就业工程,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再 就业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再就业十条渠道,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任务和工作目标 基本任务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 扶持和各种就业服务手段,进一步深化落实再就业十条渠道,采取积极措施,使下岗 职工就业形式全方位拓宽,就业岗位趋向稳定。 工作目标是通过深化、落实再就业渠道,实现新的就业机制的形成,确保完成9 9年当年分流和再就业率55%以上和年末尚未安置数控制在7万人以内的目标。 二、拓宽和落实再就业渠道 (一)进一步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扩大就业岗位吸纳下岗职工的能力。 1、开发区、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各区县经济开发小区外资企业,特别是 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服务业招用职工时凡是适合下岗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 必须招用下岗职工。 2、按照市政府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规划,结合已出台优惠政策,各区县 要把发展私营企业集团、乡镇企业二次创业,做为吸纳下岗职工的重要渠道。新建私 营企业和扩大生产规模企业吸纳下岗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30%。 3、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要在政策扶持、教育引导、社会保障 等方面采取措施,协调工商、税务、城管、市容等部门进一步落实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的优惠政策。99年全市办理经营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增加2万人。 (二)进一步开拓第一、第三产业就业岗位。 1、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特别是郊、县下岗职工承包荒山、荒水、荒地、荒滩, 争取在郊、县兴建5-10个生产基地,组织下岗职工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绿色食 品开发生产。 2、鼓励企业跳产经营,从事第三产业。在扩大商业、饮食、服务等传统第三产 业吸纳下岗职工的基础上,结合发展交通、邮电、信息、旅游等较高层次第三产业开 辟就业岗位。吸纳下岗职工。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 (三)发挥中小企业吸纳下岗职工的能动作用。 1、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首先安排好自己的下岗职工。同时鼓励能人、 创业者组织下岗职工通过承包、租赁、出售等形式组织生产经营,带动下岗职工实现 再就业。 2、大力发展劳服企业,扩大生产自救基地建设,实行空岗制度,以随时安置特 困求职人员。 (四)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岗位的扩充。 国有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发展拳头产品和适销对 路产品,稳定主业减少下岗,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加职工返岗和上岗数量。 (五)结合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岗位。 1、按照我市工业东移和加快滨海新区发展的战略,与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 产业园区协调落实,确保提供一定比例的就业岗位。 2、结合九九年固定资产投资、扩大内需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在房地产开发、 建筑装饰用品和物业管理等方面寻求新的就业岗位。 (六)继续拓宽社区服务就业岗位。 1、继续组建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完善运行机制,使之形成以开辟社区就业渠道 为主,集信息发布、转岗培训、生产自救、就业管理各项功能为一体的工作网络。社 区就业服务中心与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相互联系的工作制度,特别是企业再 就业服务中心,要与所在地的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做好下岗 职工就业工作。 2、结合城市规划和环境道路综合治理新建再就业商贸街十条,为进场经营的下 岗职工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有条件的再就业商贸街要实施对进场经营下岗职工统一 管理。研究进行接转劳动关系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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