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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津劳局[2000]77号颁布时间:2000-03-16

     2000年3月16日 津劳局[2000]77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本着既保证和方便离休干部就医, 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又使医疗费支出合理的原则,现提出落实《关于贯彻〈天 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一、组织管理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办法 、组织实施、协调关系、监督检查。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 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征缴与核拨。 3、各区县、局(总公司)要确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离休干部医疗费支 出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征集 1、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分别由市、区县财政部门负 责筹集。 2、市、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按本单位 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逐月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7%逐月缴纳离休干部 医疗统筹费。 4、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中心按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逐月从该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拨。 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按企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逐月从该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拨。 三、医疗费的核拨 1、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分别由市、区县财政部门 按规定按时核拨。 2、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核拨到离休干 部所在区县、局(总公司)。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核拨到离休干部所在单位。 各区县、局(总公司)、直拨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 送《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拨付申请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于 当月底拨付下月医疗费。 四、医疗费的管理和使用 1、区县、局(总公司)、直拨单位在统一掌握使用离休干部医疗费的前提下,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2、离休干部医疗费由所属区县、局(总公司)、直拨单位按照公费医疗和劳保 医疗的有关规定审核后报销,不得拖欠。 3、局(总公司)、直拨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超出当年核拨的部分,由局(总公 司)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局(总公司)、直拨单位向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帮助;因特殊原因仍不能解决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市财 政局研究解决。区县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超出当年核拨的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帮助 解决。 五、监督检查 1、定期进行离休干部健康状况的普查,建立离休干部健康档案。及时掌握全市 离休干部所患病种的分类情况。 2、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卫 生等有关部门,定期对离休干部医疗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专用 处方的使用与管理、住院费用标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特殊治疗、外地就医的 管理、药品处方、治疗期间外购药品、特殊贵重药品的使用和控制、医疗费用结算单 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医院服务态度与质量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 意见。 3、建立举报制度。对区县、局(总公司)、直拨单位虚报、冒领、挪用离休干 部医疗费和医疗机构造假、搭车、乱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4、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争议的仲裁制度。对医疗费支出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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