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2000]136号
颁布时间:2000-04-25
2000年4月25日 津劳办[2000]136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 997】9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公布。现就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2000年度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按照《天津市城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时,1999年度本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按照"838元"计算。
上一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致残或患矽肺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2000年度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算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