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联[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财社联[1998]10号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 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 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 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及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 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 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 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后15日内,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 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市劳动行政部门在 接到收支计划15日内,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在10日内向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批复,同时抄送市劳动行政部门。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市财政 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   (一)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 用途是:   1、 暂存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分支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2、 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3、 暂存滞纳金收入;   4、 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5、 暂存其他收入。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分支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 户的主要用途是:   1、 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 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3、 暂存滞纳金收入;   4、 暂存其他收入。   (二) 市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 接受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 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 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 根据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其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   (三)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 要用途是:   1、 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 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 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 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5、 下拨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分支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分支机构在与其收入户同一家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 出帐户",该帐户可以支取现金用于支付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 接受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拨入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   2、 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3、 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 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缴纳。 具体程序是:   1、 银行根据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出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将企业和 职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帐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2、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 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于月份终了后8日内,向市财政和劳动行政部门 报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月份财务决算。   市社会保险经基金办机构于月份终了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次月用款计划,经市 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市社会保险基金 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除根据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 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 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 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二条 存入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 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35日内,按市财政部门 规定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 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 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15日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 机构批复并抄送市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市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统一 制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各有关部门应按照 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共同保障基金平衡。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 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 户记录、管理等。   第六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 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编制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负责拨付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费。   第八条 银行负责按照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签发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以及 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帐户和社会保障 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条 第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 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收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与市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 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