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绿化造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1999]65号
颁布时间:1999-06-23
1999年6月23日 财农[1999]65号 新四区、五县、塘沽、汉沽、大港区财政局,农林(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林业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绿化造林资金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绿化造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速我市绿化造林进程,实现"九五"造林规划,扩大林木覆盖率,调 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方面筹措资金,管好用好绿化造林资金,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化造林资金补助原则和重点 1、绿化造林项目的投入坚持以区县乡镇政府为主,市适当补助的原则; 2、公路、铁路、河流等道路两侧的防护林带,跨地区、集中连片的农田林网等重 点项目; 3、造林数量多、成活率高、管护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好的重点工程。 第三条:资金来源 1、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 2、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3、其它资金。 第四条:补助标准 列入市重点工程造林项目,经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业局、财政局审核批准, 可给予不同标准的苗木补助款。 1、列入市重点造林项目,且对全市生态环境起重大影响,其苗木胸径不低于5厘 米的,可按每株15-20元标准予以补助。 18. 2、列入市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其苗木胸径不低于3厘米的,可按每株5-8元标 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补助标准的确定。各区县依据《天津市重点绿化造林工程管理办法》上 报工程造林项目,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业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年 春季造林后,由有关专家进行检查,视树种的胸径、质量确定补助标准。 第六条:资金的拨付 经检查凡符合有关标准的,可依据确定的标准计算应补助数量,并按60%拨付造林 补助资金,剩余的资金,待秋季验收后,视成活率拨付。五县、新四区境内的重点绿 化项目成活率达到90%以上,并已进行补植的,可以拨付剩余的全部资金;塘、汉、大 港区境内的重点绿化项目、成活率达到85%以上,并达已进行补植的,可以拨付剩余的 全部资金。成活率达不到标准的暂不拨付剩余资金,待转年补充完善后再拨付。 第七条:绿化造林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并接受市财政局、 监察局、审计局的监督。一经发现,除收回全部拨款外,停止以后年度的绿化造林补 助。 第八条: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局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文教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