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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局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1998]150号颁布时间:1998-10-30

     1998年10月30日 财农[1998]150号 各农口主管部门及农业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保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农资金管 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农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的生产 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农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机、畜牧、农业科 技等农口生产性项目。   第四条 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是:集中资金重点解决农业产业结构,改善农业生 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力等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条 支农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市、区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第六条 申请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农业发展总体要求;   (二)符合本区域农业生产实际;   (三)项目单位所在地区县财政提供配套资金;   (四)项目建成后能促进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第七条 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及区县财政要在每年度末向市财政提出下一年财政支农 专项资金备选项目。   (一)备选项目必须是由当地财政部门牵头与业务部门共同研究论证形成的项目。   (二)备选项目建议书要求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所在地的 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所需 资金概算及其来源;综合效益分析;组织领导和主要措施。   第八条 审批立项。市财政在接到市农业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申报的"备选项目"后, 视年度预算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批立项。在立项之前,必须对前期项目进行验收 (已竣工的项目)或检查(未完工项目)。对前期项目验收(检查)不合格的区县, 不予考虑选定新项目。   第九条 项目确定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同市财政联合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计划, 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向项目所在区县财政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同 时建立健全项目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施工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市有关部 门也要同时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后,当地财政要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依照项目建议书对项 目进行监督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同市财政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追踪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将对项目 进行全面验收。验收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是否按投资计划进行、资金使用是否符合 制度规定,有无违纪问题;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写出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同时,编制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报表,一并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归入项目 档案。   第十四条 奖惩。对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在工期内完成项目并一次验收合格的 项目地区,在今后市级专项安排上优先考虑。凡在检查或验收中发现私自变更项目内 容、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等违纪行为的项目单位,市财政将收回项目资金并在下一 年度不在选立该地区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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