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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局关于对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国资[1994]213号
颁布时间:1994-12-09
1994年12月9日 津国资[1994]213号 各区、县财政局: 按照全国资产评估座谈会提出的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要求,针对我市资产评 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对资产评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专职评估人员的配备应遵照国家资产局重新修订颁发的《资产 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 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 机电设备、会计、经济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占 50%以上,专职的职龄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得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 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的规定执行,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补充有关专业 评估专职人员。对不及时补充的评估机构,我局在进行评估机构年检时将责令其限期 整顿,并停止其承办资产评估业务,收回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专业评估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专职从业,不得在多个评估机构从业, 对非本评估机构专职评估人员承办的评估项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确认。在 特殊情况下,评估机构需要邀请其他评估机构专职评估人员协助工作时,应事先征得 市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同意,并应经被邀请人员所在评估机构允许,对被邀请人员按评 估机构之间提供劳务的形式对待,否则不得对非本评估机构人员进行聘任。 二、凡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各评估机构不得予 以承接评估;亦不得在企业办理立项申请之前进驻委托单位,凡在企业办理立项申请 前进驻委托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该评估项目批复其他评估单位承办。 三、为提高评估水平,保证评估质量,评估人员在评估操作中,要对价值较大的 固定资产详细填写勘察记录。在勘察记录中,对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要载明:(1) 被评估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其维护保养情况;(2)被评估设备询价渠道与应含的 相关费用及其重置成本的计算;(3)机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主要部位的磨损状况。对 房屋建筑物要载明:(1)结构形式、层高、檐高跨度及各部位构造做法、装修水平 等;(2)重置成本包括的内容及计算过程;(3)确定成新率的方法,采用的是打 分法还是鉴定法,采用鉴定的要将主要部位的新旧程度表述清楚,以便审核。 以上规定请各评估机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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