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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分红中维护国有股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资[1995]82号
颁布时间:1995-05-15
1995年5月15日 津国资[1995]82号 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适值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度分红之际,为保障国有股正当权益不受侵 犯,推动股份制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股份公司分红 及送配股时维护国有股权益的紧急通知》(国资企发[1995]42号),现对股 份有限公司在年度分红工作中维护国有股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在决定年度分红和送配股事宜时,应按照同股、同权、同利的 原则,对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与其他股份采用同等的分配方案,不得采用和批准对国 家股、国有法人股与其他股份同股不同权、不同利的分配方案。 二、凡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我局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 分行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办法》(津国资综([1993]6 号)的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缴纳国家股股利(天津滨海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塘沽区财政局缴纳)。 三、对确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需有偿使用国家股股利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 照我局《关于我市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偿使用国家股应分股利及交纳占用费问题的通知》 (津国资[19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向我局足额交纳其使用的 一九九三年度的国家股股利占用费。交纳了一九九三年度的占用费后,股份有限公司 方可向我局申请办理有偿使用一九九四年度国家股股利事宜。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有偿使用一九九四年度国家股股利时,应向我局报送如下材料: (一)要求有偿使用一九九四年度国家股股利及具体用途的申请报告; (二)公司一九九二年股份制改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项目资金需用情况 和招股筹集的资金实际用途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公司有偿使用的一九九三年度国家股股利具体用途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书面 材料。 经我局对上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并予批准后,股份有限公司方可有偿 使用一九九四年度的国家股股利。 四、凡经我局批准可有偿使用一九九四年度国家股股利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 《通知》第二、三、五条规定,向我局交纳占用费并管理好有偿使用的国家股股利。 五、天津滨海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权管理及有关事项的报、批 事宜均由塘沽区财政局负责。 六、对将国家股、国有法人股与其他股份采用不平等的分红或送配股方式,损害 了国有股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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