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国资局关于对土地“空转”转为“实转”运作中办理有关手续的意见
津国资[1997]194号
颁布时间:1997-11-02
1997年11月2日 津国资[1997]194号 局有关业务处: 鉴于目前经批准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空转”的部分试点企业在办理完土地“空 转”的手续后,由于组建上市公司等经济行为需对土地资产进行有关处置,并需将国 有土地使用权由“空转”转为“实转”的情况,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 于选择部分企业进行盘活国有房地产存量试点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1996] 76号)和市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工商企业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试点操作 办法》(地籍字[1997]42号)精神,现对我局在试点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由 “空转”转为“实转”运作程序中应办理的资产注入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具体操作 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一、关于资产注入手续 首先由试点企业向我局报送办理土地资产注入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试点企业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空转”转为“实转”的原因和目的;2.试 点企业由“空转”转为“实转”的土地范围、占地面积和经国家土地局或市土地局确 认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3.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 并按规定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后,土地管理部门向试点企业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 证》及其证号的情况;4.要求注入的土地资产价值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需调整有关 账目的情况。同时附送国家土地局或市土地局对试点企业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 用权处置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财政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到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土 地管理部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经我局对试点企业的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资产注入批复,批复的内容 主要包括:1.试点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空转”转为“实转”的目的和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处置方式;2.经审核,试点企业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并由土地 管理部门颁发了新《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空转”转为“实转” 的运作程序,予以办理土地资产注入手续;3.审核同意的土地资产注入价值及列入 的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科目;4.明确是否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二、关于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土地资产注入批复文件后,我局要为试点企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企 业按土地资产注入后的有关变动内容填写产权变动登记表,报我局审定。
上一篇:
天津市国资局关于立即制止与纠正一些股份制企业侵害国家股权益的不规范行为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国资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分红中维护国有股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