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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支持企业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国资[1997]49号颁布时间:1997-04-15

     1997年4月15日 津国资[1997]49号 各有关企业主管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区县国资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搞好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 进我市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改组和发展,我局在归纳和修订近年来制定的关于 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又充 实增加了一些新内容,拟定了《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支持企业改革的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支持企业改革若干措施 一、支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措施 (一)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原则上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对在清产核资 后至改制前资产有较大变化的,可对其发生变化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可用资产评估增 值额冲减其1994年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尚未冲销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及清产核资后 至1995年底前发生的潜亏等损失。 (二)改制企业在申请核定国家资本金时,可将属企业产的职工宿舍、托幼园所 和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经营性资产从企业资产中划出,委托改制后的公司管理。 (三)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可以产权出让的方式吸纳投资,组建多元投 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产权出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向法人、 自然人和企业内部职工出让),对将国有产权向本企业职工出让的,可一次性付款, 也可分期付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其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次付款不得低于全部价 款的30%,对未付款的部分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出让国 有产权的收入及资金占用费由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收缴。 (四)经市政府同意,有条件的、竞争性中型改制企业的职工整体购买原企业国 有资产的,可参照市体改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 见〉的补充意见》(津体改委发[1996]34号)第九条:“整体出售国有小企 业产权的,原则上由购买方接受全部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相应确定出售底价。对 原有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按本意见第三条有关规定在评估后的净资产中扣 除”的规定执行。 二、支持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的措施 (一)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凡有本企业职工或其他法人出资,按照资产评 估价值购买国有资产的,按市体改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 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津体改委发[1996]34号)第三条规定从评估后 的国有净资产中冲减有关费用。 (二)在不变更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情况下,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可以将小企业的全 部或部分资产出租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给本企业职工,承租 方必须交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 (三)鼓励有经营管理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以现金、技术、商誉等方式对亏损小 企业进行注入,实行委托经营,委托期一般为3-5年。 (四)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向法人、自然人及本企业职工出售全部或部分 产权盘活存量资产,企业产权的出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的有 关规定办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竞价或协议定价。并应以资产评 估价值为底价。 (五)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由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收缴,原则上用于国家 资本金的再投入。根据具体情况,也可暂留在改制企业中,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 纳资金占用费。对改制前的亏损或微利小企业,投资主体可以定期酌情减免收取资金 占用费。 三、支持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措施 (一)股份有限公司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设置国家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报经其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同意,并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纳资金占用费的前提下, 国家股股利可暂留在企业有偿使用。 (二)对未参加1994年、1995年清产核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待处理财产 损失及潜亏等损失,属股份制改制前的损失,报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 冲减企业改制时原国有资产评估增值额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有条件的企业也可经过有 关部门批准冲减国家资本金;属股份制改制后的损失,可冲减公司改制后发生产权变 动行为或拟上市时资产评估的增值额,冲减全部资产评估增值额后尚余的损失,按全 体股东的股权比例同比例冲减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三)积极支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对按照审批权限需要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审批的资产评估、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手续,市国资局派“帮手”主动与企业予以办 理。 四、减轻企业负担减收资产评估费用的措施 对亏损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评估费;挂靠各系统的 评估机构,对本系统亏损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可免收评估费。亏损企业的确定,以评估 基准日前推6个月的企业累计盈亏结果计算。 五、提高办事效率服务企业的措施 (一)对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须在领导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二)对各单位来文要求办理的事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需要全面 调查了解、审核论证的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来人、来电话询问 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应当即予以答复,对需要请示、研究,暂时不能答复对方的, 应及时请示、研究,并于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方。 (三)对有关部门要求会签的文件,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资产评估立项。自收到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凡资料齐全的, 要于2个工作日内办复完毕。两个工作日后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并补办相应的批复 手续。 (五)资产评估结果确认。自收到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之日起,要及时对 评估结果进行审核验证,凡无问题且资料齐全的,并经市资产评估中心于四个工作日 内审核无误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办复完毕。 (六)加快资产评估操作进度。对经批准立项并签定评估委托书,被评估资产账 实相符、资料齐全的项目,限定资产评估机构应按市政府第10号令发布的《天津市 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中限定的资产评估操作时 间完成。 (七)对要求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股份制改组及兼并、 购并等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事项,要积极帮助研究方案,限期批复。 (八)对因组建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等需要进行资产重组的, 积极帮助进行资产划转等工作。 (九)对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行业总公司、大企业集团及股 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国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 平,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国资干部每年要用四分之一的时间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帮助企业挖掘生产 经营潜力,提高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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