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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津国资[1994]33号
颁布时间:1994-03-12
1994年3月12日 津国资[1994]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办 发[1993]66号)转发给你们,遵照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对有关问题作如下 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凡我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 出售、租赁、股份经营、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必需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进行资产评估,并以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产权转让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二、我市国有企业在对外出售股权或以存量资产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 营企业的,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三者号令)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 83号)中“国有企业嫁接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即国有企业对外出售股权或以存量资 产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评估机构 的资格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此类项 目报批时,要向审批机关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 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号)中“对国有企业向外出售 股权或以存量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有资格 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对外方实物投资部分,也 要经合营双方认可的中介公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可”的规定执行;并应执行市工商局转 发的国家工商局《关于核准登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 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工商外字[1993]32号)中“各级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对中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应作为核准中方以国有资产与外商 合资、合作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文件之一”的规定。 三、按照我局转发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1994]7号)规定,我市从事国有资产评估 业务的机构必须经我局审批并持有我局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对没有资产评 估资格的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确认。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办发 [1993]6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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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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