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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6]681号
颁布时间:2006-05-30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本市加工企业受上海世博局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应在受托加工产品发出的当月,随同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协议双方签订的委(受)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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