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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和奥运森林公园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京财税[2006]9号颁布时间:2005-11-17

顺义区、朝阳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奥运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财税[2004]38号)税收政策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奥林匹克水上公园项目征地的批复》(京政地[2005]第45号)及《关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奥运森林公园用地的批复》(京政地[2004]第82号),经研究,对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占用耕地面积89.615(公顷、园地49.8553公顷)和奥运森林公园(占用耕地面积17.084L公顷)项目建设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奥[2004]243号)的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报备。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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