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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办中小学招收外国学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综[2006]348号
颁布时间:2006-03-28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市部分公办中小学可以接受外国学生在京就读。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招收外国学生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父母在京任职或就业、持有X或F入境签证的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以及在京常住外籍人员子女,其学费标准仍按原1997年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7]第260号)规定执行,即:小学每生每学期(收费编码174001003)30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收费编码174003007)46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收费编码174003008)6000元。外国学生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除第一条规定之外,由市教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的可以接受自愿来华进行短期、长期留学、取得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的公办学校,应成立独立于公办学校的民办机构,从事招收外国学生的工作,与国有资产分离,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要求进行运作接收外国学生。
三、如按照第二条接收来华留学的公办学校,近期单独成立民办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暂时在现有公办学校体制下,由学校按照生均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外国学生学费收入,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经营收入”项目,实行收支统管。中央及北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学校应加强对外国学生收费资金的管理,严禁将收费收入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股票、证券、期货和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
五、学校接受外国学生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市政府外办、公安局规定的招收计划、招收比例及管理要求。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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