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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和搭售行为的通知
京发改[2005]1842号
颁布时间:2005-08-29
2005年8月29日 京发改[2005]184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 装和搭售行为的公告》(2005年33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为规范我 市月饼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月饼价格、质量、 包装和搭售行为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饼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月饼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保证质量、 合理定价、明码标价、合理包装。 三、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不得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 合包装、销售,保证包装标示必须真实合法。 四、行业组织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开展自律性工作,合理引导月饼经营者的包装 和销售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各级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告》内容,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六、各级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一)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生产、销售月饼的厂家、商场、宾馆、酒 店等进行检查。以价格法律法规和《公告》为依据,以明码标价为突破口,检查月饼 销售是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是否存在《公告》中依法禁止的其 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在月饼的生产销售期间,加强市场巡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天价”月饼 及假冒伪劣月饼、过期、霉变月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典型案例,不仅要严厉处罚, 而且要进行公开曝光。 (三)工作中要注意协调与配合,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通过信息共享、 联合检查等方式规范月饼市场行为。 七、月饼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 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申诉、举报。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及时处理问 题。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积极解决。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 包装及搭售等行为的公告 为了规范月饼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倡节俭,反对浪费, 制止“天价”月饼等不良现象,现就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月饼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月饼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月饼经营者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价实相符的原则。 三、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 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四、月饼经营者应当保证月饼的质量,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月饼,严格月饼保质期, 对过期、霉变月饼要及时退市和销毁,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五、经营者应当对生产销售的月饼进行合理包装,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 者便于回收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六、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 得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包装、销售。 七、月饼经营者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 用名称,包装标识必须真实合法。 八、行业组织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开展自律性工作,合理引导月饼经营者的包装 和销售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月饼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 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申诉、举报。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积极解决。 十、政府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当在月饼生产销售期间加强市场监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十一、本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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