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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4年第一批通过认定的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京发改[2004]932号
颁布时间:2004-05-27
2004年5月27日 京发改[2004]9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鼓励企业利用废弃物变废为宝,保护环境,落实 有关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京发改[2004]446号”文件精神,我 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对我市部分企业(项目)进行了核准认定,现 将2004年第一批 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名单附 后)。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应按原市经委“京经节能环保[2003] 230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具体事项重申如下: 一、附表中的实测利废率数据(均超过30%)是根据实地勘测以及市级以上 (含市级)质检部门测定的标准数据计算而得;所引用的计算单位也采取统一的计算 单位。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今后必须据此定期检测。 二、认定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资源综 合利用等优惠政策。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以便税务部门计算减免税额。 四、已认定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后仍发生亏 损的,须在两个财务年度内扭亏为盈,否则将暂停其再认定资格直至扭亏为盈后方可 恢复申报。 五、已认定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我委和当地税务部 门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 六、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进行抽查,对弄 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取消 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附件: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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