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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及清产核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1994]30号
颁布时间:1994-01-18
1994年1月18日 京财会[1994]30号 市属各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第一分局、第二分局: 根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79号、(93)财会字第80号文件精神,现将 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及清产核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个人所有,应如数收回或转作投资 处理,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实收 资本”“累计折旧”等科目。 2.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公共财物如数收回。如财 物已经损坏或无法收回,应由负责人负责赔偿的,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科目。 3.查出擅自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其取得的收入应照章补交税款。查出购买 代币购物券的,如已将购物券款项列入成本费用的,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 应按核实数计算补交的税、费,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 交款”等科目;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的,按照核实数,借记“应付工资”科 目,贷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 4.企业清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属于按“小金库”资金的收入发生额上交 财政50%(不再补交各项税、费和特种基金)的,其应上交财政的款项由结余的 “小金库”资金中支付,不再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上交财政后,“小金 库”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如数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属于按照清查出“小金库”的收入发生额分别补交税、 费和特种基金的,应先将小金库资金的余额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补交的税、费和特种基金,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 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二、关于清产核资 1.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 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 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对清理出来的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各种潜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属于应分期摊入本的,借记“管理费用--潜亏摊销”科目 (金融企业列入“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经批准冲 销有关资本的,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 3.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产成品损失,先 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 目。按规定处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产成品潜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 财产损溢”科目。 4.对清理出来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经核实批准后,区别情况处理:冲减公积金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 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公积金冲减不够的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 “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帐外资产,入帐时,借记有关资产科 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等科目。 6.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冲减各项 资产损失后,如有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科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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