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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
京财会[1998]1052号
颁布时间:1998-08-24
1998年8月24日 京财会[1998]105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各股份制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有关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财政 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现转发 给你们,并请在执行中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难以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3.企业发现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如涉及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及其相关科目核算,并将调整的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 润”科目,如不影响损益,则在相关科目中进行调整。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集中反馈给财政部。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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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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