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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节性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4]18号
颁布时间:2004-04-15
2004年4月15日 京医保发[2004]18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经研究决定对结节性甲状腺 肿手术治疗的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节性甲状腺 肿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试行办法》,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试点定点医疗 机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做好按病种付费的试点工作,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 切实降低医疗成本,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节性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限定的病种为非毒性单个甲状腺结节(ICD10码:E04.1),非毒性多结 节性甲状腺肿(ICD10码:E04.2)。 二、70岁以上(含)及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数额的参 保人员不列入单病种管理范围。 三、参保人员因患结节性甲状腺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单 侧)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495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281元,参保人员自付1214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875元,其中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2945元,参保人员自付930元。 四、参保人员因患结节性甲状腺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甲状腺全切除术(单侧) 或甲状腺次全切除(双侧)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715元,其 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442元,参保人员自付1273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4082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102元,参保人员自付980元。 五、参保人员因患结节性甲状腺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甲状腺双侧全切除术 (或单侧全切加单侧次全切)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952元, 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615元,参保人员自付1337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4305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272元,参保人员自付1033元。 六、参保人员在患结节性甲状腺肿的同时,伴有国家法定的传染性疾病、心脑血管 疾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内分泌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 药及结节性甲状腺肿合并气管软化、胸骨后甲状腺肿、甲状腺次全(或全)切除术后出 现严重并发症的,不列入单病种管理范围。 七、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使用的检查治疗及药品不受现行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限制;参保人员主动要求入住干部病房 或优质优价病房,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床位费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参保人 员要求进行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 担。 八、结节性甲状腺肿切除术病种费用支付额含参保人员一次住院的床位费、护理费、 住院诊疗费、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费及临床病理费、检验 费等全部医疗费用,其中药品费含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与结节性甲状腺肿切除 术无关的临时医嘱用药。除本办法第7条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参保人员收取其他医疗费用。 九、参保人员手术治疗后,因其他疾病需转科或转院住院治疗,并符合中途转院标 准的,其转科或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执行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且对参保人员 视为同一次住院,不需重新交纳起付标准。 十、在结节性甲状腺肿诊治过程中,发生意外,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由 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十一、本办法暂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 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市第六医院、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北京仁和医院等8家定点医疗机构试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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