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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颁布时间:2004-03-25
2004年3月2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 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 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199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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