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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救发[2003]367号
颁布时间:2003-10-16
2003年10月16日 京民救发[2003]36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的一次 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根据市 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干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口,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人员 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 民。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150%的农村居民。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范围 临时救助应该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 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 人自负医疗费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低保后的自费择 校生)。 (三)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 表》(附件一), 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居、村委会以及工会、残联 等组织可以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 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关于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 进行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会 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 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县民政局。 (三)区县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30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之内书面通知(附件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居、村委会应当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 五、关于临时救助资金 各区县要建立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一)各区县财政按照当年低保资金5%的比例编制预算, 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合并调剂使用,实行专账 管理,专款专用。 (二)从各区县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临时 救助。 (三)从各区县政府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资助临时救助事宜。 (四)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并开展面向低收 入人员多形式的临时救助活动。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受民政部门委 托,可吸收社会捐助资金,承担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六、关于临时救助其他事项 (一)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标准可由本区县统一制定,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 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本区县民政局核准。 (三)对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 待遇的,要追回冒领临时救助款物,取消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附件:1.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略) 2.通知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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