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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审批二○○三年第二批注册会计师的通知
京会协[2003]120号
颁布时间:2003-09-23
2003年9月23日 京会协[2003]12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京财协 [1994]348号)、《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的通知》(京财协 [1998]1148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会协[2002]144号)等有关规定,北京注协将进行二○○三年第二批注册 会计师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 计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除免试科目外, 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职龄为6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可延长到 65周岁); 3、具有两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 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 年的; 5、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工作的。 三、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考核批准文件(原件核对,留复印 件)。 (1)考试通过申请注册的人员:全科合格证和非执业会员证书。 (2)考核通过申请注册的人员:非执业会员证书和考核批准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件、最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核对,留复印件); 4、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档案统一要 求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注册会计师分中心或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及各区县人才 服务中心); 5、从事二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 6、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及鉴定; 7、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汇总表(一)、(二)(见附件2)。 四、申请注册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材料,于2003年10月13日至 10月15日报送北京注协注册部。 五、申请注册应注意的事项: 1、每人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2、为确保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录入工作,请各有关会计师事务 所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材料; 3、为及时在网上确认会员信息,尚未将关系转到北京注协的非执业会员,必须 先办理非执业会员转会手续才能申请注册,否则财政部会计司无法确认。 4、凡属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时,需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5、各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材料必须认真负责,对于材料不全、填写不清者不予受 理; 6、对在申报注册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北京注协将撤销注册、收回证书,对 本人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 附件: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略) 2、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汇总表(一)、(二)(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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