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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免征部分行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残文[2003]74号
颁布时间:2003-05-21
2003年5月21日 京残文[2003]74号 各区县残联: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和北京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 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规定,经市财政局同意, 现就做好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服务行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工作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范围、期限和标准 1、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 航、公共交通客运和出租汽车等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免征5月1日至9 月30日期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上述行业中的企业,已征收入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未征收的, 2003年按7个月的标准进行征收,具体免缴比例为41.67%,年计收标准为 5562元。 二、免征对象的认定方法 各区县残联应按照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统计部门的“104报表” 填报的企业性质,认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业(企业)。 三、其他企业的减免 对于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其他企业,各区县残联要本着“服务企业、实事 求是”的原则,按照市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工作 的通知》(京计综字〔1998〕0980号)的规定,由企业提出减免申请,经区 县残联审查提出意见后,上报市残联审批。 四、几点要求 1、各区县残联要充分认识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市政府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企业公示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办理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范围、期限和标准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为符 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办理免征手续,减轻这些企业的经济负担。 3、对于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其他企业,要深入企业 了解困难情况,既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又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及时为符合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的企业办理减缓手续。 4、建立防治“非典”期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计月报制度。在防治“非典” 期间,各区县残联要认真填写《防治“非典”期间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 (样式附后),并 自6月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减免情况报市残联教育就业部。 市残联成立部分服务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公室,设在教育就业部,并设 立举报电话:63295850(白天),63295803(夜间)。 附件:防治“非典”期间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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