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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人员就医管理及医药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2]41号
颁布时间:2002-12-03
2002年12月3日 京医保发[2002]41号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做好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根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就发 [2002]66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时,应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 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1-2家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将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填入《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中,加盖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用章。 二、业人员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主动出示《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各指定医疗机构可自行刻制直径为2厘米的圆形“失业”专用章,医生应对患者使用 加盖“失业”专用章的白色处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 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失业人员持处方底 方、医疗费收据及诊疗明细单按有关规定申报。 四、失业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凭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 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转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失业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应妥善保管所有医 疗单据,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单据缺损、丢失,影响审核支付的,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 相应责任。 六、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失业人员诊治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 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 七、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的失业人员医 疗费用及相关材料后,应严格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核,认真填写 《北京市失业人员医疗费用审核表》和《医药费拒付明细表》,并将审核结果及时返 回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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