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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加200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通知
京人发[2002]95号
颁布时间:2002-09-06
2002年9月6日 京人发[2002]95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20 0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2]3号)规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为200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退役金的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 ([2001]政干字第491号)规定,以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表所列相应职 级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个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退役金。所需经费由中 央财政解决。 二、增加退役金需填写审批表,由各区县人事局审批,存入个人档案一份。 三、退役金发放数据库的调整:1——9月份增发金额在退役金管理系统的“补 发退役金”项中填写,10月份增发金额在“增项一”中填写。 四、增加退役金的发放。1——9月份补发金额与10月份退役金同时发放。请 于9月20日前,将退役金数据库软盘和退役金发放明细表报市军转办。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的调整与发放,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 各区县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准确地完成工作任务。 附表:1.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表(略)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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