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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事业费投入和预算管理的通知
京震发计[2002]82号
颁布时间:2002-08-21
2002年8月21日 京震发计[2002]82号 各区(县)财政局,区(县)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防震减灾工作,确保“十五”期问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的顺利 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北京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关于印发 《北京市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报告的意见〉》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加强对防震 减灾经费的投入与预算管理,并将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我市区 (县)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的依据 (一)《防震减灾法》第4条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二)《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 号)中指出,“要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五’计划和长远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基本建设、科技发展和专项计划时, 要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支持力度,增加必需的投入,加强对防震减灾队伍的培养和 建设,促进防震减灾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通知》规定,“各区县防震减灾工作的人员及公用经费、日常防震减灾 工作经费仍由各区县政府承担”,“各区县管理的地方监测台网、信息通信网、分析 预报等技术系统的技术改造和建设经费由区县政府承担,市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财政预算安排防震减灾经费的原则和范围 根据《实施办法》第4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规定及《通知》精神,区 (县)防震减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项目有: (一)防震减灾工作的人员经费。 (二)防震减灾科研经费。 (三)防震减灾宣传经费。 (四)车辆购置及维护经费、会务及考察费。 (五)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地震现场应急、物资储备、地震异常落实年 度经费。 (六)防震减灾专业队的组建、演习、训练、装备经费。 (七)监测台网、信息通信网、仪器维护及资料报送的日常经费,宏观地震观测 网点的观测补贴经费。 (八)监测台网、信息通信网、分析预报等技术系统的技术改造和建设经费。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强震仪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的日 常经费。 三、防震减灾经费预算管理的要求 (一)区(县)防震减灾部门每年分别向本级财政部门编报防震减灾经费年度预 算以及专项资金申报,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财政情况予以安排,纳入防震减 灾部门年度预算。 (二)区(县)防震减灾部门要学习、贯彻《防震减灾法》和《实施办法》,认 真管好、用好防震减灾经费。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地震局定期对区(县)防震减灾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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