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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无固定收入的退离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民基发[2002]258号
颁布时间:2002-07-12
2002年7月12日 京民基发[2002]258号 各区县政府街道工作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贯彻“北京市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0] 12号和《北京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城 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加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城 改办字[2000]2号),无固定收入的退离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应随着北京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按市政府规定,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85元调整到290元。我市无固定收入的退离居委 会干部生活补贴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即每人每月增加5元。 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请各区县有关部门做好无固定收入的 退离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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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无固定收入居委会干部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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