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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无固定收入居委会干部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京民基发[2002]259号
颁布时间:2002-07-12
2002年7月12日 京民基发[2002]259号 各区县政府街道工作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1994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居委会干部、 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医疗补助统筹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90号) 的规定,我市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干部,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享受每人每月20元 的医疗补助。多年来,该标准一直没有进行调整。随着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年龄的 增长,医药费支出已成为影响他们生活的一大问题。为了改善他们的医疗状况,经市 政府同意,调整我市无固定收入居委会干部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医疗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包括: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干部和退离居委会享受固定生活补 贴的老积极分子。 二、提高标准 1、在居委会工作满30年的,医疗补助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在居委会工作满20年的,医疗补助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在居委会工作满15年的,医疗补助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经费 医疗补助提高部分随生活补贴按月发给本人。提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 政解决。 四、调整时间 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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