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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关于2002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及政策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89号
颁布时间:2002-01-01
2002年1月1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89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物价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 房改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根据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为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研究决定:2002年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及有关折扣政策仍按2001年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有关政 策执行。其中,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0。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5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696号 各区县政府房地局、房改办、物价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在京中央 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2001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丰 台、石景山)新建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远郊区县新建公 有住宅楼房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 二、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款计算公式、付款方式、成新折扣、工龄 折扣、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其中,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即每建筑平房米 1466.4元)计算;职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现 住房折扣率为0;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0.1875%;调节因数、装修设备价按京 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规定执行。 三、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 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22元,均以222元计。实际售价按实付总房价款除 以总建筑面积(含阳台面积)计算。 四、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系统按中管房改字[2000] 1号、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中央国家机关系统按国管房改字[2000]66号文 件的规定执行,其他单位按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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