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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京财企二[2001]2416号
颁布时间:2001-12-10
2001年12月10日 京财企二[2001]2416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财企[2001]647号)转发并结合北京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已经设立中方账户,并单独开户、单独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 周转金余额,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2000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数额,全部划 入中方账户反映,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二、未设立中方账户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按经注册会计 师审计确认的2000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数额,划入反映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科目, 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 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24日 财企[200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使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 题的通知》(财企字[2000]295号)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 补充通知》(财企字[2000]878号)文件精神,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 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房周转金余额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和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外商 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企业2000年度会计报 表的有关数额,全部划入合资中方账户反映,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二、关于用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的清算处置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工字[1993]474号)和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 知》(财工字[1995]222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用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 产设施不得作为企业的清算财产。企业清算完毕后,结余的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和用 该项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一并交给中方接收单位处置,如无法交给接收单位的,应 变现后上缴财政部门。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今后财务政策衔接问题 从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政策后,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提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再从成本中提取中 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有关财务处理按国家统一财务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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