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
京统发[2001]10号
颁布时间:2001-10-10
2001年10月10日 京统发[2001]10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 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赞的党外人士,每月 增加190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 月增加163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326元及326元以下的,增加80 元;332元至402元的,增加83元;411元至481元的,增加88元; 492元至567元的,增加95元;579元至654元的,增加106元; 666元以上的,增加121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3)
上一篇: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