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社[2001]242号
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京财社[2001]242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 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险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 [1999]1802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京财社[1999]18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实行全市统筹,分 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 第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将收入户中的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的同时,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 户基金。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规定的程 序进行缴拨。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区(县)管理。区(县)经办机构缴入区 (县)财政专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个人账户支出的实际需要审核拨付给区 (县)经办机构,由区(县)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第七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资金缴拨 程序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
上一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开设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