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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的通知
京财社[2001]237号
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京财社[2001]237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 8号令),我市将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 用互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现做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单位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 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 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5%列“应付福利费”,4%列“劳 动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企业列“应付福利费”,事业单位 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 出”)。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列“劳 动保险费”,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 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列“经营支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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