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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车际电话实行分时段计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7]第434号
颁布时间:1997-12-23
1997年12月23日 京价(收)字[1997]第434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电信专业局、邮电局: 现将“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车际电话实行分时段计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物价部门要对收费调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际电话分时段计费办法 的贯彻执行。 本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车际电话实行分时段计费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 国际电话分时段计费是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办法。为促进我国国际电话业务的 发展,从今年8月份开始,我国在北京、上海两地试行国际电话分时段计费,从试行的 情况看,实行国际电话分时段计费,减轻了用户负担,对国际电话业务的发展起了明显 地促进作用。为此,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国际电话分 时段计费办法。港澳台电话维持现行计费办法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时段计费的范围。分时段计费办法适用于固定电话的国际有权用户发生的国 际直拔电话及电信营业窗口、宾馆饭店等受理的国际直拔电话。公用电话、移动电话及 国际漫游暂不实行分时段计费。200卡、300卡、IC卡、磁卡、投币电话及中国 付费的来向业务因技术条件限制,不实行分时段计费。 二、分时段计费的具体标准。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7时至21时,按现行国家规定 标准计费;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21时至24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7时至24时, 按标准价的80%收费;每日0时至7时,按标准价的60%收费。 三、除港澳台电话继续执行节假日优惠20%的规定外,原规定国际电话节假日2 0%的优惠停止执行。 四、实行分时段计费的国际电话一次连续通话跨不同计费时段的,应按不同时段的 标准分别计费。 五、各邮电管理局要及时、准确地调整和修改计费程序,各级物价部门对计费装置 的调整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际电话分时段计费办法的贯彻执行。在执行分时段 计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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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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