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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7]第433号
颁布时间:1997-12-26
1997年12月26日 京价(收)字[1997]第433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电信专业局、邮电局: 现将“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电话初装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7]第424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市各有关局、各区县物价局、各电信专业局、邮电局: 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降低我市电话初装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电话初装费标准 1.市区:每部电话由现行4500元下调为3600元。 2.远郊区县:对十个远郊区县电话初装费进行结构性调整,不分区县、甲乙种电话, 电话初装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部电话2600元。 3.远郊区县以下乡镇:视各乡镇实际经济水平和市场情况,每部电话初装费控制在 1500元至2000元内。 二、有关初装费优惠标准 1.批量安装电话初装费优惠幅度不变。优惠后标准见下表: ━━━━━━━┯━━┯━━━━━━━━━━━━━━━━━━━━ 一次新装机 │优惠│ 优惠后初装费标准(元/部) │幅度├────┬─────────────── 数量 (%) 市区 │ 远郊区县县城 ──────┼──┼────┼─────────────── 20--99部 │ 10 │ 3240 │ 2340 ──────┼──┼────┼─────────────── 100--199部 │ 15 3060 │ 2210 ──────┼──┼────┼─────────────── 200部及以上 │ 20 │ 2880 │ 2080 ━━━━━━┷━━┷━━━━┷━━━━━━━━━━━━━━━ 2.城乡结合部电话村初装费优惠幅度不变,优惠后标准见下表: ━━━━━━┯━━━━━━━━┯━━━━━━━━━━━━━━ 一次新装机 │ 优惠幅度 │ 调整后优惠标准 数量 │ (%) │ (元/部) ──────┼────────┼────────────── 20--149 │ 26 │ 2660 ──────┼────────┼────────────── 150部及以上 32 │ 2450 ━━━━━━┷━━━━━━━━┷━━━━━━━━━━━━━━ 三、各电信专业局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的电话初装费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其它优惠 收费办法及标准。 四、本通知未涉及到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均以本通知 为准。 (zgwjgb 98 02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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