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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函〔2013〕279号颁布时间:2013-12-1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国税局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