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13〕174号颁布时间:2013-08-0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中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主管国税机关以原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税营业额作为增值税定额核定依据,用原营业税营业额换算为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如下: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原地税部门核定的营业税营业额/(1+3%)
二、混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别核定定额的,以两局较高定额作为混业个体户核定定额,采用原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的,按照第一条规定办理。请各地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广泛开展宣传辅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