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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函〔2013〕196号颁布时间:2013-08-0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为做好我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销售汽车、摩托车尚未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机动车税控系统推行范围,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区局提供的企业名单(FTP/centre/区局货物与劳务税处/机动车税控系统推行企业名单/),确定推行纳税人。

  二、职责分工

  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税控系统推行工作;征管部门负责有关机动车税控系统推行的技术支持工作,以及机动车网上开票系统(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实施推行及管理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人的培训工作;技术服务单位向纳税人提供税控设备、安装服务和技术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纳税人掌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操作流程,确保纳税人会使用、能开票。

  (二)对经确认属于推行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10日前向纳税人下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1),纳税人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向技术服务单位购置税控设备。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13725前完成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初始化发行工作。销售汽车、摩托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汽车、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仍使用机动车网上开票系统(电子发票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新疆百旺金赋信息有限公司为系统的技术服务单位。

  (五)技术及服务支持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百望呼叫中心:4006112366

  税务机关受理投诉电话:12366

  新疆百旺金赋信息有限公司服务热线:0991-8881654

  0991-4671368

  0991-4671486

  新疆百旺金赋信息有限公司投诉电话:13899854611

  附件: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纳税人名称: (纳税识别号:

  您已具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使用资格,请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服务单位:新疆百旺金赋信息有限公司(地址: 电话: )联系购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选派一至两名开票人员参加税控开票系统免费培训。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和专用设备。专用设备须从技术服务单位购买。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系列专用设备:TCG-01税控盘490元每个,TCG-02报税盘230元每个。每户每年每套技术维护费为330元,使用两套及以上专用设备的纳税人,第二套起技术维护费减半。纳税人2011121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任何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请您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签署《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合同》,并监督其按合同中的服务承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

  税务机关受理投诉电话:12366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监督电话:400-810-6116.

  国家税务总局百望呼叫中心:4006112366

  税务机关受理投诉电话:12366

  新疆百旺金赋信息有限公司服务热线:0991-8881654

  0991-4671368

  0991-4671486

  新疆百旺金赋信息有限公司投诉热电话:13899854611

                    税务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交纳税人,第三联交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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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