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国税函〔2013〕16号颁布时间:2013-04-1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