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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函〔2013〕37号颁布时间:2013-04-1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的意见》(商资发〔2012〕42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